法律问答

我现在在便利店工作,招聘时人力资源和我们说工作时间是8小时,下午上班的员工被通知是9小时,最初说有1小时的加班费,今年1月有加班费的1小时8元,2月突然消失,没有加班费

2021-03-12 22:29: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不定时加班的,通常情况下难以计算工资,但是加班超过一定时间的,要按照超出时间计算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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