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房产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800万,股东为B,C两个公司。2003年11月A公司想增资扩股到850万,希望我认缴增资部分的50万,吸收我为第三名股东,我同意并签署协议。三月后我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支付50万到A公司,公司开具收据,但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际上2003年12月B,C公司背着我直接增资到12000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5280万是以B,C公司的债权转股本,另外5920万是B,C公司向银行贷款进行验资后,一周内又还给银行的方式进行了增增资)。目前A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12000万,股东还是B,C。项目开发完毕,留有尾盘在销售。大股东见财起意,想侵吞我的股权收益。请问我该如何维权,应该有几个步骤?谢谢!(公司经营期限2012年7月)

公司税务
2018-12-26 11:16: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股权转让的价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系,与注册资本的金额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公司亏损,把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都亏掉了,那么股权转让的价格是低于注册资本的。如果公司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股东可以考虑减资,是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保持一致,但是减资的程序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处理,需要发布公告,为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账面清楚,无须进行办理减资,变更注册资本的手续。
  •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 按照我国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行政登记的事项、即行政许可的内容。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构成股东变更的事实时,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变更登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相关到发起人股权转让、大股东监控和公司收购三个事项时,要向证监会报告备案,相应事实形成并或证监会批准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变更。
      一般股权转让未构成有限公司股东主体变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当然有限公司在年检时应当将反映资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比例的股份变化提交公司年检机关(即登记机关)备案。
    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故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应当在动态中确定和公开,至于动态备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备案不是许可,不需要法定。
    登记机关一般在年检的义务中包含审查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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