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辽阳房产评估收费标准,多久送至人民法院

2021-03-14 12:39:5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申请执行费用不用预交,强制执行后,由法院向北执行人收取。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一般情况下,涉及单套普通住宅的项目,从评估机构收到法院委托函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评估报告。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评估项目,从评估机构收到法院委托函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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