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单位有一职工自2009年2月9日入职担任区域销售一职,合同至2012年2月8日到期。

????在2011年7月,上海公司将其转出,转入至深圳公司,并由深圳公司发放其薪资及社保(上海公司同深圳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拥有不同的法人代表)。在将该员工转入深圳公司的同时,并未同员工本人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员工同上海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2月8日到期。

????现在公司想同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并提出要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

????1,针对这样的情况,合同实际未签订,但是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补签合同;

????2,如果真的走司法程序,员工起诉的对象是上海公司还是深圳公司

????3,员工可提出怎样的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6 16:00: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可补偿11个月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社保费。若因该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辞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公司清算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即经济补偿金=月工资×30  注: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