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10年8月15日进入某一上市公司,2010年9月,感觉还不错,于是上班一个月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单位拿出了一份营销协议,要求我们签署,大致内容是我们新入职的与公司是合作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并不是他们的员工,现在已经快2年了,在本人的强烈要求下,公司在2012年2月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将之前的上班工龄全部清零,只是告知,本人之前签署的是营销协议,属于公司的临时编制。是合作关系,每月的工资发放只是打卡,没有工资单。很多时候都是分两部分打的,一部分底薪,一部分提成。而且没有给我们发放工作牌,每月发工资还要我们邮寄汽车票,火车票,汽油票等类似发票邮寄回公司。才能发放工资,目前因为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公司拒不承认与员工是劳动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2018-12-26 17:03: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里的劳动工资按照实际工资导入,以劳动者的正常上班的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比如当月病假或者不正常上班不纳入计算之内。
    劳动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者也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 职工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先选择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申请调解不是进行劳动仲裁的前提,在调解时所提出的诉求也不对以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产生任何的影响,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仲裁请求,完全不受调解时所提的诉求的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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