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朋友经营一家化工厂,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年年亏损!再这几年当中他欠下不少外债,也借过许多的高利贷,现在他没有能力在经营下去,而且一点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没有,厂房变卖也不够还债如果宣布破?产他还?用偿还债务吗??这期间有他以个人的名义像银行进行的房屋抵押贷款,但是房票没有一个是他自己的,请问如果宣布破产的话,房屋抵押贷款是否归属破产后的债权人前,由企业评估拍卖后的价值偿还!这个案件构成犯罪吗?高利贷用偿还吗?

2018-12-26 18:14: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首先,贷款不还超过六期,并经贷款的银行催交,还是不还的,银行就认定为不良信用户。然后,银行就会启动法律程序,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执行房产拍卖还款。
    最后,经法院判决后,法院就会执行拍卖程序,拍卖房产还债。
  •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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