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婚姻生存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生存期间借款,另一方不知道。有些用于公司经营,有些用于婚前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也没有向对方父母借款。现在离婚,民事诉讼如果把对方作为债务人追加,对方婚前财产会被强制执行吗?如果对方死亡,可以继续追加执行吗?

离婚
2021-03-16 06:36: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 对方有给出合理的依据吗?具体可以电话沟通。
  •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一般可以追加的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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