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机动车节能在60%-90%以上的技术无法进行特向您们求助。原因是一个及其简单的案子,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勾结以一个当事人三种身份,一个案子三个案由的手法办黑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以支持、纵容、包庖。中级法院院长带头违法办案。(证据确凿,以下案情介绍是以往给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时所用)

经过是:我儿子曲跃坤和他的朋友在2005年10月25日以35万元价格,卖给了辽宁省建平县张震、建昌县常华二人一台三星300型挖掘机。共同商定余款17万元,5个月内付清。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张震依仗自己在当地有势力违约。曲跃坤等人在2006年10月份在一个铁矿上找到了该挖掘机。19日在秦皇岛雇了一辆大板车到矿上将该挖掘机拖回。走在半路被建平县公安局富山派出所追回,核实实情后,给曲跃坤开据了《建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将挖掘机扣押。

10月25日曲跃坤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张震立案,2008年3月该法院委托建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法院知道张震详细经济情况和行踪,就是以找不到为借口至今不给执行。

2006年10月24日由张震提供抵押物,赵辉出面向建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法院于10月25日下发了《(2006)诉前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裁定查封曲跃坤

的挖掘机。

26日曲跃坤收到《裁定书》,及时递交《复议申请书》。同时递交了《建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曲跃坤与张震签订的《转让协议》。这两份证据均与挖掘机贴的标识吻合即三星300型。

挖掘机被查封后几天的时间就被张震盗走搞生产经营。挖掘机被盗后不向公安机关报警。反而在判决中查明:“……,本院裁定查封该挖掘机,责令第三人张震负责保管。”

在11月3日赵辉以花29万元在第三人张震处购买的三星280型挖掘机,被曲跃坤偷窃为由起诉。起诉时原告唯一证据就是起诉状。在起诉的标的物与查封的标的物不一样的情况下,以财产所有权纠纷立案。在申请辖区异议时,一、二审法院均以侵权为由驳回曲跃坤的申请。在该案中张震以被申请人、第三人、被告、三种身份在不同的时间段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侵权纠纷三个案由审结。

……,……。上诉二审至今不予开庭。

2018-12-27 01:32: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 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应由原告人或原告代理人去法院办理申请执行的立案手续。  另外,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该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转到执行局进行执行,而不是直接向执行局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裁定和判决都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而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而民事裁定主要是法院用于对在诉讼过程中有关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判决则是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作出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主要用于以下的事项: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