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3年帮朋友担保借款38万,借条上没有标注利息,以及还款时间,只有借款人姓名 担保人(我)以及借款日期,实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按每个月5分利息进行结算,每个月借款人给出借人19000元利息,到了17年6月,合计给了730000元左右,后来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以及利息,有过一段时间每天300元利息给出借人,到了17年7月份,停止利息,到了18年1月份,借款人将这几个月利息又转成了新的借条给出借人(我没有担保),现在借款人依然无法还款,出借人有意要去起诉借款人,起诉旧的借款以及他们后来自己签署的借条有出借人与我的微信记录说这两年都有跟借款人催债,还有录音是出借人说17年借款人没有再付利息后,他有去催款,还有录像出借人说每个月高额利息的金额,还有说给了多久的一些细节,请问,我是否有担保责任?如果出借人去起诉,我该怎么办?

2018-12-27 03:05: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一种担保责任。
  • 担保人承担了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 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时保证人的责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7、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