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隐掉真名;某南方人使两家;南方和北方公司签了合同、为了快些完成收货任务、?南方人以南方公司名头和送货的货主们签了合同?再以北方公司名义给货主出收据?、并和大家说是俩家公司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自己并没有公司。也没有盖公章、并且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一同收取货主们的货物?(问;单独南方人这行为是不是诈骗?)???却被北方的公司收到南方公司的汇款以后?不付此款、说款已经给了南方人了、是买的南方人的货、事实根本没有此事、北方公司是为了吞掉货款、陷害是买的南方人货物?由南方人来付款、因为有南方人给货主们的收据、?而南方公司款都是打在北方公司的帐户?、南方人手中从来也没经手过钱也就说是个中间人?、核对完数量后?北方公司就付款?想拿钱也拿不到的、收完货后还剩20万、钱款不给货主们、事发后两方公司也都不承认是两公司的代理人、?法院判定由这个南方人付款?因有他对货主们的条子、及合同。?综合情况?这个南方人算不算诈骗??法院判决后?南方人不服也没上诉、自曝是和北方公司的法人合谋吞掉货款后?一人一半、都北方公司的法人指使下做的?并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说明情况?这种情况怎么认定?法院判决后?投案自首可以吧?

刑事辩护
2018-12-27 07:28: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的,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是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不是判刑的法律依据。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2、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判刑,自首后如何判决,还要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审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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