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的单位以前是六休二,两天早班,两天中班,两天夜班。现在职场人手不足,现在的工作状态是一天早班,一天晚班,一天休息,这个计划不违反劳动法吗?如果我满足法定的工作时间的话,可以不加班吗?如果在这种状态下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会赔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17 16:44: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加班时间: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对极个别确实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旆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
    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
    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
    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等等。
  • 如果劳动者因为合同到期后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没有补偿。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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