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自愿退休,合同解除,公司留住我,再次进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我还适用十年以上没有固定期限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18 13:32: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如果单位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你2年的工作年限主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双倍即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具体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既然你自己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单位本次就应当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否则,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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