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区安全设施不完善至业主受伤该谁负责

2021-03-18 20:33: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 物权法(草案)》的态度是:若双方有约定,从约定;若约定不明,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之外,属业主共有。这是推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不过,这仍不免招来非议。
    反对者认为,由于所有文件基本上都在开发商手里,开发商很容易“证明”自己享有对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应直接规定配套设施属于业主所有。
  • 小区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