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堂兄在广东XX工厂工作,工作了一年多,工厂也没有签约,也没有买保险,前几天身体不舒服,去医院采血检查,医院没有结果,第二天昏迷住院,检查是重症肺炎,现在转移到重症监护室,一天花费一万人以上,工厂说是感冒引起的肺炎,不是工伤,当月的工资结束了。这种情况工厂有责任吗?工人能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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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合同到期,工伤10级以上被辞退有补助金。
如果不续签合同或者降低待遇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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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说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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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