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胡某某分别于2012年1月3号、2月24号、3月16号到湘潭县人民医院看门诊,并接受产前各项检查。2012年3月18号在湘潭县人民医院生下畸形男婴:左耳廓完全缺失、左口角歪斜、阴茎包皮过短。胡某某与湘潭县人民医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合法关系。经咨询相关专家,其家属认为院方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1、经查卫生部官方网站,B超工作人员欧阳飞球不具有放射科从业资质,跨专业行医。

??2、2012年1月3号彩超未依规由两名医生进行,只有一名医生检查。

??3、经查卫生部官方网站,检验医生罗娅丹没有医生从业资质,非法行医。

??4、发现胎儿异常,违法不进行产前诊断。

????(1)2012年1月3号,B超显示:胎儿颈部皮肤有U字形压痕,其上方可见一衰减小圆型包块,内含小短型光条,颈部可见一彩色光团。

????(2)2012年2月24号,B超提示:胎儿双顶径与股骨发育不对称,胎儿颈部可见U形压痕,有脐带影。

????(3)2012年3月16号,B超提示:羊水过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孕妇有下列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过少;(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以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上述B超显示了胎儿发育异常,羊水过少,医师有义务按法律规定进行产前诊断,但医师却没有履行此项规定义务。由于没有进行产前诊断,导致对胎儿是否有严重缺陷、孕妇是否患严重疾病的漏洞,进一步导致院方规避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的法定义务,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严重缺陷的;(三)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综上所述,湘潭县人民医院严重违规是导致胡某某夫妇未终止妊娠,产下畸形儿的直接原因,给胡某某夫妇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终生的巨大的精神痛苦。

??以上是我们向院方提交的报告,至今已经18天时间了,产妇和宝宝还在住院,院方不给我们家属任何答复,声称他们没有责任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只是要我们做医疗鉴定,鉴定有责任就承担。湘潭县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如果在湘潭鉴定所他们肯定会袒护这个医院。我想问我们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为自己维权,做鉴定的话可以直接跨省或是跨市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27 14:11: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医务人员没有责任,因为检查并不能确保孩子百分百健康,但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相关知识: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非法行医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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