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年前,我家一个55岁老人在下公交车的时候,感觉被人从身后踹了一脚,于是回身问该人(孕妇,但当时并没有看出来)为什么要踹她,结果被孕妇打了耳光,还用包打了脸,眼角当时出血,老人出于本能想还手,但是没有打到她,只碰到了孕妇的肩膀,随后打人者高声喊道,打孕妇了。后来报警,当天孕妇就去医院做了检查,一切正常,没有任何结果,但要索赔8000元。老人在公安局眼睛一直在流血,心绞痛发作,想去医院,却被办案民警拒绝。在随后的办案过程中,办案民警始终未提孕妇打人的事,只是一味强调老人只要碰到她,不管有没有后果就是殴打孕妇,而且这个赔偿完全要看对方喊价多少。老人不同意,办案民警说那只能拘留15天,而且还要罚款并带赔偿。老人被孕妇打了,眼睛差点瞎了,反而要赔偿孕妇还要被拘留。

????我不知道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暴力伤害
2018-12-27 17:38: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管是不是孕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暴打他人的,或者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金:
    (一)结伙暴打、伤害他人的;
    (二)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六十岁以上的人的;
    (三)屡次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暴打、伤害多人的。
  • 六十八岁老人被打,打人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殴打他人,依法从重追究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责任。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被行政拘留、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