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招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家庭住址第一条 应聘教师见习期与录用 第二条 乙方职务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工作地点 第四条 合同期限 第五条 薪金待遇培训期时间为15天,此期间实行不戴新培训,乙方缴纳1000元培训费,工作满一年后,工资中返还(其中基本保障写 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300元 这个钱是给我们打到工资卡上的)第七条 培训 (我去培训过,但是没有培训协议)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有关责任严重违反甲方规定制度 严重失职,给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甲方因业务或管理发生变动需裁剪员工的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合同终止1合同期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至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保密承诺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内辞退乙方的,按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赔偿2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同时在解除合同日期后,一年内不得在**市行政区内的其他学校工作、自带学生或从事与本学校有竞争的工作。3乙方擅自单方终止合同,需交纳全年工资三倍作为经济赔偿金第十四条 其他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为对方考虑的态度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乙方 公章代表人 年月日

2018-12-27 19:03: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买卖合同单方违约赔偿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
    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 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一般合同解除是指经济合同的解除。
    按照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用人单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类:

    一类是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在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裁员。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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