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跟一男的认识,他朋友介绍的。

之前他说要见面一直没见,他让我空了跟他打电话。前天给他发了个短信,他老婆看见了。

一直打电话来,还发短信骂我是婊子!无耻小辈等等!

她说等她把我查出来后悔都来不及!

刚刚她又打电话来,我没接。她就发短信了!

说已经查到我是九二年的,还有什么就不知道了,说无论花多少钱也要把我捏出来!

她说的那些话已经严重地伤害到我!

一直不停地发短信和打电话也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

说那些话,也害怕她对我的家人有什么影响!

她这造成诽谤、侵犯他人隐私、和恐吓吗?

我想告她,可是没钱。。该怎么办?

2018-12-27 19:39: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由被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处理。
    2、侮辱、诽谤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查,无权管理。
    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诽谤罪的,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关于侵犯他人隐私,例如: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隐私权的重点在于“个人”,即保护个人的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当个人利益与大众利益冲突时,则不属于隐私权范畴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硬性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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