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满意一审判决,已上诉,区检察院已被告自首认证事实不清,量刑崎轻提起抗诉,市检察院撤销抗诉,我要继续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该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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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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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和上诉是有本质区别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抗诉是检察院的权利,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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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相关规定: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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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三种:
一、未成年人(主要是年满14周岁的)。
二、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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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