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衡阳某公司老板谭某事业有成,在外包养“二奶”,为讨其欢心,买了台上海大众小汽车送给情人。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丈夫将小汽车送与“二奶”,?妻子追讨财产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洪某将价值16万元的上海大众小汽车返还原告万某。?

  2011年4月,23岁的年轻女孩洪某来到谭某开办的公司打工,洪某年青漂亮时尚,谭某一见十分动心,在工作上经常给予关心,时间长了,洪某也对老板谭某产生好感,随后,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谭某多次为洪某购买衣服首饰等用品,特别是今年3月,谭某出资16万为洪某购买一辆上海大众小汽车,并登记在洪某名下。

  不久,两人风流韵事被谭某妻子万某发现,万某多次找到被告洪某,二人被迫终止同居关系。同时,万某要求洪某将车辆返还,遭到洪某拒绝,洪某认为谭某包养她,她付出了青春,且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权属于自己,拒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谭某送给洪某的小汽车,属于谭某、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谭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洪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故作出上述判决。

2018-12-28 03:40: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您好! 第一,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就您的情况,需要定性“金钱帮助”,属于借债行为还是赠与。
    如果您主张债务返还,那么您起码要证明存在借债,之后,如果对方主张是赠与,对方就要自行举证证明,否则,债务关系成立,对方要返还借款。 另外,双方之后结婚,一般不影响婚前的借债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的债务关系,不会因为结婚而消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
  • 您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详情可来电来访!
  •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贷款昀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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