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代表父亲,B代表母亲,C代表情人,D代表AB的儿子,E代表AC的女儿。各位律师你们好,早年前B去世,06年A找了一个女人C,交往不到一年A去世,去世之前立遗嘱所有财产归D,不久C生下一个女孩E,随即C以E的监护人身份把D告上法庭,要分割A留给D的遗产,为了证明E是AC所生遗腹女,D和E做了一个所谓的DNA亲子鉴定,但结果令人怀疑(据查,同父异母的兄妹之间做不了DNA亲子鉴定),结果为,不排除E与D为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就以这个结果法院判E有继承权。(在判决结果出来不久也就是2011年C因病去世)在这里我要问问各位律师,DNA鉴定结果有几种,就上述情况,结果有几种,分别是什么?结果出来后D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再请问各位律师,如果确实E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E和D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的话,在有A立的遗嘱的前提下,E有没有继承权,份额为多少?

2018-12-28 08:39: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若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就是她抚养你长大),就和生母亲具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
  • 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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