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不服省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现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是向该行政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申请比较有利,还是向该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比较有利?
如果该行政部门的规章规定:“对处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此复核申请是否是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可否不经复核申请,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后可以申请复议:这是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对裁定不服的是申请复议,对判决不服的才是上诉。他们对应的程序不一样。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