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01年我将两处宅基地卖给王某和李某,并通过熟人过户其名下但后来这两人都没有要,我又将这两块宅基地转卖给张某,并将两份土地证给他,后来张某又将李某的土地证过户其名下,因为集体土地不许过户,以上都是通过熟人办理,我并没有和王某和李某签订过任何协议,只是和张某签订了土地及房屋买卖协议,现在土地局的档案还是我的名字,我想要回这那两块地,请问该怎么办

2018-12-28 09:04: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个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也随之升温,由此引发的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多数农民群众认为是在买卖、处置自己的土地,与别人无关。要消除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误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要听信他人承诺或怀有侥幸心理买卖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
  •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个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二手房办土地证的程序: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土地证书丢失;  
    2、其他需要补办土地证书的情况。  
    (二)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应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在媒体上的声明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审核,留复印件一套);  
    5、原权源资料。  
    (三)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护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工本费等。  
    (五)办事程序:  接卷分卷----->审核、填写审批表、实地勘察---->测绘---->报批:处长---->开具《收费通知单》---->用地单位交费---->缮证  
    (六)办事时限:  共24个工作日,不包括测绘、用地单位交费时间。
  • 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能过户,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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