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起交通事件,本人是原告行人,责任认定书不负责任。对方是车辆,没有保险。在交通事故中我耳朵听不见,起诉后向法院提交鉴定,要求鉴定障碍等级和3期。之后,法院追加了因果关系的鉴定,但是现在鉴定回来了。因为基础关系不行,所以不能鉴定因果关系,也不能鉴定障碍等级和3期。后天开庭,现在想怎么赔偿呢?什么东西?

2021-03-22 17:20: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因为第三人车辆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人身损害与工伤补偿兼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是因为本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车辆肇事
    的,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基础上,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交通事故起诉鉴定费用: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杨某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其次,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释明确鉴定、评估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以此约定抗辩赔偿诉求属于扩大解释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即使保险人有相关证据证明鉴定、评估费用确实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范畴,依据《保险法》第19条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也因该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抵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
  • 交通事故起诉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 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依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法律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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