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家上海杨浦华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我像他们贷款1万块钱,他一开始让我交240块钱利息我给他打过去了,然后过了一个小时,他们那的业务员让我打500块钱才能见面放款,我也打过去了,后来又说打的太少,我又打给他500块钱。五分钟后让我打财务部电话才能放款,我打了电话,说让我打3000过去看看我有没有还款能力,我跟他们经理说半天,经理答应我打350过来就可以了,然后说我打的太少了,财务部不承认,我要退款,他答应了,今天叫我交300块钱才能退款,我真的没钱了。他们说的地址是??公司名称?:上海杨浦华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工商注册编号:310000000107677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602室??电话是15901696872王才勇,还有个业务员电话??15800601573??QQ是910177297

2018-12-28 10:34: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各家银行的信用卡分期付款的费率是不一样的,现在四大银行分期利率都是月利率
    0.6%,折算年利率就是
    7.2%,商业银行利率较高,如交通银行利率
    0.72%贷款利率是年利率,现在最新基准利率是
    5.9%。 信用卡贷款也就是信用卡透支,信用卡透支的利率就会产生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取现金都是要收取手续费。如果是透支取款,利息是从当天算起的。信用卡取款收手续费的原因是什么呢,与借记卡上取款性质不同的是,信用卡上的透支已经属于“在银行里贷款,贷款当然就有利息。” 目前各家银行规定的50天(或56天)免息期计算并不相同,持卡人最好事先了解清楚。其中,工行规定本月消费到下月25日为免息期假设持卡人是上个月30日消费的,那截止到本月25日,免息期为25天如果持卡人是上个月1日消费的免息期就为最长的56天。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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