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与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2010年10月25日进入现在的公司,2010年11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4K/月,发薪日为每月5日(应聘登记表,试用期评定表及转正申请上都有领导和老板签署的工资4K/月)。后领导说,由于行业特殊,劳动合同需对外公开,所以要我签署一份约定工资为2140元/月的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也是2010年11月5日。社保缴纳按照2140元的基数缴纳(上海市最低)。

入职至2011年5月,都是按照4K工资发放至本人银行卡内。2011年6月起,2500元发入工资卡,1500元发入另外一张银行卡。2012年2月起,2800元发入工资卡,1200元领取现金。以上工资都没有发放工资条。

2012年5月本人发现怀孕,经领导研究决定,让我把手头工作及所持物品都交接给同事,以免今后请产假,不利于工作。于是本人将手头工作及所持物品悉数交接给了相关人员。但由于领导对交接清单内容颇有微词(号称看不懂),经反复修改,依然不满意,故一直没有签署。

2012年7月9日,本人因妊娠反应剧烈,呕吐不止,且有先兆流产现象,医生开具病假单,要求在家保胎。于是,2012年7月9日至今,本人就病假在家休养,并将病假单寄送至公司,邮件和短信给相关领导请假。期间,公司同事如遇工作问题,我也会电话或网络尽量配合完成。

现在公司领导给我计算病假工资,是按照(2140-最低社保-最低公积金)*70%*60%来计算,并声称要我自己到公司去领现金,否则不予发放,故至今工资未发。

请问:

1、她这样计算肯定不合法,但是她死咬着那份假合同不放,并不承认那份4K的合同,我该如何维权?如果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2、怀孕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究竟该如何计算?

3、如果不是整月病假,期间去上班几天,算不算连续病假或医疗期?

仲裁
2018-12-28 10:58: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只要认定下来工伤,不需要算病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一般来说事假是无薪假,病假按公司规定进行扣款,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
    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
    20.92天/8小时。
  • 病假工资规定,按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
    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
    (95)83号)再度重申了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得很细,有些人事经理觉得执行起来很烦琐。本文在此予以概述。  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amp;lt;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amp;lt;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
    (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实,劳动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规定,详见劳部发
    (95)309号文第59款);而按照沪劳保综发
    (1999)69号文《关于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领取疾病救济金的职工,其工资最低不能低于423×80%=338。40元,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更加体现“以人为本”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