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现在十岁了,最后他打破了我的头,没办法我离家出走了。在这期间,为了不让他找到我,男人不给孩子,法院说人身不能强制执行,孩子的生活环境也没有变化,两个孩子归属于男人,我想拿出抚养费,我想得到抚养权,我该怎么办,谢谢。

2021-03-23 16:53: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是否出轨与是否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是两回事,抚养权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标准是看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的子女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可以征求子女意见另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女方拒绝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男方可以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只要是女方的财产,法院在不影响其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执行,这与财产取得的时间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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