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是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的,现在与妻子生活了一年零七个月,今年三月二十二日与妻子发生争吵,女方要求离婚回了娘家住,在2012年9月10日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我,要求离婚,因我是再婚,在加上女方又有外遇﹐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结婚总共花了十几万,现因给予女方的彩礼和金银首饰我想通过法院要回,因我是2010年8月20日购买的金银首饰,2010年9月20日与女方领的结婚证,金银首饰的发票还在,请问律师?金银首饰是婚前财产吗?我可以要回金银首饰吗?法院能否判给我?谢谢!

离婚
2018-12-28 12:41: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双方愿意协商,可以协商分配,如果不能协商,按照法律一般如下: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法律上可视为合同金,只要女方履行了嫁给你的约定,合法结婚后就属于履行了约定合同,所以彩礼是不能退还和分割的。这种案子有过先例,不退不分。
    关于电视冰箱洗衣机,这些可以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配,一人一半。
  • 您好!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1、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然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为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
    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得。
  • 您好!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诉讼离婚可以分财产的方式分,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有外遇,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鉴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且你的情况说的也不够详细,建议当面咨询,以维护你的最大利益。
  • 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