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商场还没开业,我经营了半年,经常开不了,让我关门,不提供照明、电梯、暖气、保安等任何待遇,所有设备都不能正常运转。现在收物业费合理吗?

2021-03-24 01:1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按照你们合同约定办理。
  • 只要正确确凿,商场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具体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事务所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