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协商离婚,孩子由男性抚养,但女性有探视权,但没有支付抚养费,女性有权接受孩子的短暂居住吗?男人可以拒绝接孩子吗?

离婚
2021-03-24 09:13: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这种情况你可以协议或者诉讼离婚的。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 如果是判决离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回事,不能用探视权来制约对方,毕竟探视权关系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是对方的权利也是对方的义务。
  •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