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为18年,原合同于2007年12月30日到期,从12月25日到08年1月12日医疗期间合同公司同意顺延到08年1月12日后公司提出终止,医疗期间我提出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和我继续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顺延劳动合同和正常的继续劳动合同,在主张权利方面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24 11:12: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单位不续签,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作用不同

  • 1.签订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一般是由工会与单位签订
    2.保护范围不同。集体合同主要是约定福利等
    3.集体合同一般规定的是最低水平的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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