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经纪人租了房子,签的合同有条款。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不能和住宅主及其相关人员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有权领取一个月的押金。我们打算和住宅主签约,但是还没有签字。我现在住在住宅主那里。现在我们和经纪人离开家,合同解除了。但是,经纪人以这个条款为理由不退还押金。我想问问法律上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押金。

2021-03-24 17:28: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租赁合同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押金也即我们实务中所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存在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