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好,我今年买了一套二手房,和我签合同的人是房主的全权代理人,说是房主的外甥,卖给我41.2万,我现在已过户更名了,但是银行的尾款还没给卖方。我现在怀疑和我签合同的是中介的托,在中间赚差价,如果房主卖的价格低于41.2万,我现在能告中介吗?

2018-12-28 19:04: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购买新交房的二手房,想直接办理合同更名手续,一般比较麻烦。
    2、如果原房主购买后虽已交房,但开发商还未到房产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可以作退购处理,这需要开发商配合,将原购买合同撤销重新签订,已交维修基金退回,已交契税不能退。《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3、原房主退购后,再作为一手房重新签订合同出售,办理正常购房手续。
    4、如果已经办理产权登记则不能撤回。合同更名不了,只能作为二手房交易处理。
  • 例如对于房屋更名过户,只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过户可以双方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双方需要签订买卖契约,过户时需要协带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结婚证等。买卖过户所涉及的税费有:
    1、契税: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
    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2、营业税(卖方):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卖方):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交易差价的20%收取;自2006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
  • 您好,“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
    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 1、您与中介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但您交付的定金是为了保证您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想卖方支付的。
    2、如果您不想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您是属于违约一方,您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上对“定金罚则”的规定,卖方是不需要向您返还定金的。
    2、关于签合同的人与房屋产权人不是同一人,可能他们之间有委托关系、代理关系等或者是无权处分,您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关系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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