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七年,想申请离婚,但这七年都没见。一直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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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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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如果也同意,协议离婚即可,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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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