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租了一个门市房,是公产的,房主是一位84岁的老人,今年得癌症了,但是状态还很好。我们的合同时29年至20年4月1日的,合同时我们双方手写的,到期续签时没有重新签写,只是房主写了一份:
??????续签合同
???经双方协商,在原协议基础上由2010年4月10日起年租金二万伍仟元,其他几项执行原协议!两年房租不变
????合同上并没有显示2011年至2012年使用全归我
???现在他的儿媳妇想背着老人把房子卖了,赶我搬出去,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使用到2012年?我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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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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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下的
买卖合同,在租金未支付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后,租金该交予买方还是卖方?
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的归属权就转给买方了,租房只有房屋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租金给与买方。
此处应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租房到期时间。租房到期在合同签订前,租金属于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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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
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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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合同为例,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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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