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1.11日。该买家购买了三瓶洁面乳以及1瓶去痘印的产品。

11.22日。该买家购买了一瓶30ML的芦荟原液小样。(标题以及描述都有写好产品规格)仅15+元包邮.

11.14日稍晚。该买家签收了11.11日购买的产品。

11.26日稍晚。该买家给予差评曰:上次买了那么多,用到现在没有什么明显效果,差评都给到这次里面。?

于是乎我给他打了电话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向该买家解释:皮肤周期28天左右,去痘印效果更是和周期息息相关。要根据周期逐渐改善的。没可能只用了10天就有效果。若您有疑问,我们可以让皮肤科医生联系您,证实我们说的话是真的,并告诉您正确的护肤观念。

可是买家明确表示:他是不满意为什么15元包邮买了个30ML的芦荟原液那么小瓶。(在这点上他已很无理取闹。规格是多少早已写明)

我们作为官方授权店铺,直接品牌厂家管辖,非常正规,品质有保证。标题还有描述都有清楚注明是30ML。他拍的小瓶我们只是按照他拍的发货,没理由他拍小瓶我给他发250ML大瓶的原液。因此以上纯粹为正常交易!!

可是买家在旺旺上明确表示:除非退一点钱给他才可以妥协。并一再重复那原液那么小瓶。也不理睬我说可以让皮肤专家联系他的建议。

电话录音,以及淘宝的旺旺记录,都充分指明他是嫌15元包邮买了小瓶的不划算而不满,我们更热情提供专家为他服务,解释没可能只用10天就见效,除非是含有激素的危险品。但他依旧表示只愿意接受退钱。

本人认为他先是在无理中差评(差评内容不符合客观科学情况?讨论不满意时是因为不满30ML小瓶?)。非法侵犯本店商誉。最后是非法勒索。

请问我能告得进去吗?

要告他可以走什么流程。

PS.联系淘宝。淘宝不受理。只会偏向买家。就只会一味说:你继续给买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即可。

可对方明确地表示了只有退款?其他一概不接受。

但我们没有卖假货。没有发错货。他拍30ML就30ML。还愿意提供专家证实皮肤周期28天左右,没可能10天就有效果。更无法得知他护肤步骤是否到位。他就除了会说嫌30ML那么小瓶+要我退款之外。什么都不会说。?

PS.他指的退款是:退款不退货。并非正常退货。

消费者维权
2018-12-29 04:11: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退款选择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不会对退款有影响。但对卖家会有影响,淘宝官方会做出相应的后台扣分,而且按照官方规定如果买家申请售后维权,卖家需赔偿相应数额的赔偿金给买家。  淘宝官方目前对于在线的卖家行为投诉类型有:承诺的没做到、拒绝使用信用卡付款、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未按成交价格进行交易、违反支付宝交易流程、恶意骚扰。
      所以,只要是宝贝描述内容里,或者与卖家的旺旺聊天记录里,卖家有过发货时间的承诺又没有按照承诺执行,买家都可以以“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由要求退款和售后维权的。  另外,即使是在买家申请退款后,卖家强行发货了,买家也是可以拒收货物,继续要求退款服务的。
  • 按法律规定,买到假货可以要求退款。另外,销售假货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 消费者网购商品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一些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包括: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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