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近日,年仅23岁的郑某因犯抢劫、强奸罪被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为此葬送了自己的青春年华,?

  郑某,案发时刚满23岁,别看年纪轻,可罪恶不轻。2001年10月,刚满14岁的他曾因犯抢劫罪被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获释后,其本性不改。据了解,在2009年3月份至2009年9月份,郑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前后6次实施抢劫,共劫取财物计价近5万元。其中仅在2009年7月份的一次抢劫中,劫取财物价值达47000余元,其中三次不足百元。又在2009年农历2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河南省商丘市“清水湾洗浴中心”,将到该处玩耍的曹县某镇中学女学生陈某领至一房间内以胁迫手段强行奸淫。事后,并将该女学生一部价值450元的手机抢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抢劫罪、强奸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所犯二罪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郑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较重同种抢劫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强奸罪酌予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抢劫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曹县人民法院?

我想问一下?这个案子判的重不重。在怎么说不应该公布被告人的姓名。这是他被告人的侵害吗

刑事辩护
2018-12-29 06:21: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强奸之后又抢劫的行为的,或者抢劫后又强奸的,应当数罪并罚,以抢劫罪和强奸罪论处。及时报警,由公安先立案为刑事案件,同时负责侦查并积极抓捕犯罪嫌疑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 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一定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于强奸罪如何认定,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后可以认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强奸罪。
    所以在以上情况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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