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母亲混有精神分裂,所以房子在二婚前已经更名为南方,一直与老人生活。
2.男方与前期离婚,女儿判给男方。
3。婚后再子。
4.男方突然病逝,无任何遗嘱,而房子是单位的,无产权。
5.男方单位已经发给家属丧葬不补助费7386.24
一次性救济费24620.8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19843.42
企业年金10325.3
总计62175.76
房屋基金2700
请问对于这种情况怎么继承?
谁有继承权,婚前的是否应该归前妻子女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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