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非参公),国家正式在编职工,因挪用公款,现法院判1缓1,发生事情到现在(已经判2个月)还一直在原来单位办公室上班,现在年底考核领导说不给考核,加上现在事业单位改革又说不给我改革,说我已经属于被开除过了。请问这是正确的嘛?开除有什么依据以及程序吗?是否还可以事业改革!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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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这个的《条例》出台后,将推进工资制度改革。《条例》提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这主要是调标。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的内容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怎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在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它提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过去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机关是绑在一起的,机关涨事业单位才能涨,今后可由市场来决定,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上去了,事业单位的工资也能往上正常增长。
不过人社部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人社部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江强调,这个增长幅度是市场化的幅度,是根据市场调整的。换言之,事业单位工资今后可能会升,也可能往下调,因为要看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的调整幅度。
总的来说建立了一种新的增长机制,即市场预期和物价预期,而不是等着政策预期。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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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可以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
证据;
2、经过企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3、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4、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应当允许本人申辩并签署意见;
5、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工作等事项;
6、结算职工当月工资;
7、给被除名职工出具《除名证明》,便于本人再就业;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
9、转移职工本人档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今后企业对此种情形的职工,应当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
(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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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除员工通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员工被辞退的方式及补偿偿: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第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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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