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2010年4月到2012年5月进入该公司,2012年10月又回到该公司,该公司这几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给我买了保险,我不想在该公司辞职,现在辞职了,想商量一下,使用者能给我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26 20:41: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如果要补交社保,你可以去单位人社局问问是否还在投诉期内。
  • 你好,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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