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爷爷于今年9月在山上采收山核桃滑倒,抢救无效去世。他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爷爷去世后,留下一片山核桃林,生前没有遗嘱,请问如何分山核桃林?
老大主张:四个子女都有份,应该平分。老大、老三、老四妹妹都有照顾爷爷。其中老二生了两个女儿,为了生儿子,离家跑到外面14年生了儿子才回来,没有照顾爷爷,且老二的两个女儿都是爷爷带大的。
老二主张:妹妹嫁出去的没份,老三弟弟是别人的上门女婿,也没份,财产由在家里的老大和老二两个人平分。
????爷爷的财产一直分不好,就是老二不配合,一直拖,不同意四个子女平分。请问律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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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被继承人留下几份遗嘱,则看哪一份?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两份遗嘱中没有
公证遗嘱,则后立的有效;
2、两份遗嘱中只有一份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有效;
3、两份遗嘱都是公证遗嘱,则后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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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在开始继承前,要先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
即你所提到的,甲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甲的夫人的:
1、房产证上是甲以及其妻子名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证上是儿子乙名字的,原则上是乙的个人财产;但其他
继承人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异议者必须证明这房子是甲的财产,并不是儿子乙个人的。
3、车辆,并不以登记为准,但原则上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对此,其他继承人仍然可以提出异议,但如前所述,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归登记的车主所有。
4、上市企业的投资的认股权,即预期财产权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甲的个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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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
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
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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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
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6、符合以上
2、
3、
4、5项条件的,遗嘱才有效,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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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