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时,妇女自愿放弃监护权,也没有贴生活费。根据协议离婚书,只说女性有探视权,没有具体的规定时间,现在女性几乎每天都来探望,影响我们的生活规律,现在想决定探视时间吗?

离婚
2021-03-27 06:14: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是不会变更抚养权。除非出现法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管孩子在那边,既然调解书上有写明是送到你住处的,他不履行调解书上的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你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由对方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才能支持你的请示。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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