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今年29岁,和丈夫结婚6年,1年后,了儿子,儿子4岁。但是,丈夫出轨已经2年了。经常打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每天威胁离婚。他在铁路上工作,我下岗了,但他没有给予补偿和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孩子健康,不是没有能力,而是没有良心。我现在想和第三者租房子住三个月。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21-03-27 07:09: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 1、如果你有他外遇的证据,可以一次判离,并且还可以要求他赔偿你精神损害。如果你找不到该证据,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理由起诉离婚,只要有证据,也可以一次判离。如果你没有以上任何证据,只能先起诉一次,如果法院判不离,等判决生效半年后再重新起诉一次,也可以判离。
    2、你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超过十周岁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见。如果孩子判给你的话,不过因你们不在一个地方,将来抚养费执行起来难度可能会很大,你应当有根本拿不到钱的思想准备。
    3、如果你们有婚后共同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你的一半。如果你能取得他有外遇的证据,你可以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应该不是太多。
  • 您好!关于婚外情要离婚是否有补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外遇不属于以上情形,无权要求赔偿,但是在财产分配上,法律会倾斜保护无过错方。
  • 离婚时,儿子究竟跟谁生活由谁来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