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于8月30日在中介处与房主夫妇签订了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9月20日办理过户手续,谁违约付守约方4万元违约金。我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我房主,1万2的中介费给了中介(因为是卖家净得57万,所以他的中介费6000也是我出了)

昨天房主打电话给我和我商量不想卖了,他希望返还我2万元定金,中介费1万2也由他给我。

我去问中介怎么办,中介说他违约的话得返还2万元定金并支再付我2万元合起来4万元这就叫4万元的违约金。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我更希望房主能履行合同,实在不行我可以要求他支付4万元违约金并返还2万元定金外加中介费1万2吗?因为不知道怎么理解合同上写的违约方付给守约方4万元定金,谢谢。

2018-12-29 11:42: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违约的,要按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要赔偿合同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房产中介合同的违约,首先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房产中介的中介费损失,损失包括为促成房产交易而支出的费用以及预期的中介费损失等。
  • 定金合同违约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
    2、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 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 只有在定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才能和损害赔偿金并用.

    1.定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定金可以和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如王利明教授;无论怎样,大家应注意区分“并用”的不同含义。

    2.同样,违约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违约金可以和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来看,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法律主张通过对违约金的调整来实现弥补不足的损失,而不是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

    3.至于定金、违约金不能并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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