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个朋友,在一个小厂上班,他们公司有些员工大概隔一段时间就会丢一些东西,10月中旬的时候又有员工丢东西了,包括我朋友,他的手机也被偷了。大概10月底的时候,我朋友的老板就找他说:“下面的人对你有一些不好意见,别的什么就不用多说了,我今天就把工资结清楚给你,然后你走就可以了。”?我朋友就觉得很莫名其妙,就问他的直属主管(不是老板)是怎么回事?他直属主管就说下面很多人跟老板说偷东西的人是他,所以老板要把他开除。

我朋友就不同意,说我没有做这样的事,你们不能把我开除,我做不做这份工作都无所谓,但是要跟我说清楚才能走。然后他的直属主管说这个是老板的决定,他也不能怎么做,就叫我朋友直接去找老板,我朋友要求他报案查清楚,不同意这样子走。

他老板就一直不同意报案,说没有义务报案,然后说让他继续上班,但是说让他搬个凳子坐在车间,也不用做事,说弄坏了东西不好办,然后还说工资照开。老板提出这么不公平的待遇,我朋友当然是不同意的。

然后他就继续找老板,要求老板给个说法,但他老板说:“你不要再缠着我,你再缠着我,我就报案,但是不是为了偷窃的事,而是告你防碍我的工作。”我朋友想反正报案了警察也会问为什么防碍工作?所以就不怕,就仍然继续找老板,但是老板就是一直不解决。我朋友就觉得这样拖着不是办法,自己的清白也无法证明,正好他们厂不是按劳动法规定给的工资,也没有签合同,但是我朋友在那个厂已经工作超过6个月了,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所以按劳动法来讲,我朋友已经是那个厂的正式员工了,没签合同要付两倍的工资给他。所以我朋友就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局的人给他老板打电话说要他老板按标准支付他的工资,他老板肯定是同意了,但是对我朋友把他告到劳动局的事很不爽,所以当天就立即打电话叫他回去上班,而且要求我朋友最好在一个小时之内回厂。但是我朋友当天请假了,写了请假卡,他的直属主管也批了。我朋友在电话就答应他了,但到晚上才赶回去,因为路途比较远。

回去的第二天下午,他老板可能觉得很生气,于是就报案了,然后我朋友也会带到警察局接受审问,警察局的人也对他使了一些小手段(比如:用拳头打他,用脚踢他。威胁他。。。),但是我朋友没有做这样的事,他始终就对警察说没有做这样的事,然后按程序在警察局呆了一个晚上。

到了第二天早上,他老板叫我朋友的直属主管到警察局去把我朋友领出来了,说什么公司自己解决,也就是说私了。但把我朋友带回来后,他就要求我朋友把放在厂里的东西都拿出厂,也让保安把我朋友赶出了厂,说不让进厂,然后就不让我朋友上班了,还说不是解雇你,也不算你自离,工资也不结给你,现在就是不让他上班。还说,你要去告就去告我,去劳动局也好,去哪里都好,我就拿几千块钱出来陪你玩玩。

我朋友现在正准备向劳动局申请法律仲裁,但是我听说如果有的老板跟劳动局打了招呼,劳动局的人就会一直拖着你的案件不处理,但是他会受理你的劳动仲裁,就是一直拖着不帮你处理?不赶紧处理那肯定是不行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本站律师,有什么更好/更快的办法来解决此类事件,谢谢!

仲裁
2018-12-29 12:07: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员工自离以后压着半个月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劳动者依法回原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试用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一特定劳动合同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单位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约定无效,该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其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 劳动者自离的,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
    3.8)(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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