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丈夫婚前单位团购房屋,婚后办的产权证(按揭),我俩共同共有,每月由公婆还贷,如果离婚,房产有我的份吗?

离婚
2018-12-29 12:24: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你还可以主张得到房屋在婚后开始升值的那一部分的一半。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产该情况下如果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双方离婚的,婚外情出轨的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因此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中情况下,对于房产分割并不会因为存在家暴而影响过错方的分割,一般情况双反个仍然会平均分割,但是过错方应当给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后来办理分割。
  •   房产权证和房产权共有证,是所有权共同所有。而共用,是使用权共同所有。所有权人可以出售房产,而使用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财产,但无权销售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1,婚前一方所有房产证,婚后未变更为夫妻共有的,离婚时仍为一方财产。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离婚时不能分割。双方父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按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对方可以偿还贷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对方补偿。
    4,婚后购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分割,或者通过法院进行分割。
    5,相关规定:
    (1)《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