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公司有员工2015年11月16日入职,一个月内补签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合同期满日为2018年11月15日。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至2016年2月15日),试用期满两个月时公司领导因其平时工作内容完成度不满意为由要辞退,请问需要支付补偿金吗?试用期间要缴纳社保吗?当时老板和她谈的是试用期三个月后补缴。谢谢!

2018-07-19 19:3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试用期要缴纳社保,法律规定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七十二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 根据你的陈述的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点相关法律法规,供你参考:
    1、劳动合同应该是在开始用工时就签,不能等到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否则,自用工之日起就要按双倍工资支付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一方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你公司可能还会被处以一定罚款;
    3、试用期内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辞退的; 具体的法律意见请你将聘用协议内容交律师看后,方能给你更为细致的意见。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加之相关法律规定跟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一方,这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贵司的人资管理更加法制化。
  • 关于合同补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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