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一年半,现在孩子刚满一岁不断奶,有了孩子就失业在老家养育孩子,男性在外面打工很少支付生活费,回来也很冷淡。家庭不和谐,想起诉离婚男性,孩子的监护权由谁来判断呢?

离婚
2021-03-27 22:49: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取证。
    1、双方基本条件,比如工资、学历、思想品质等优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很多时候是一方的父母带的,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
    4、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还会好考虑孩子的意见,看孩子更愿意与哪方共同生活。

  •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一般都是综合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而进行离婚诉讼时,法院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判决,并综合考虑子女的成长问题。

  • 1、《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由其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你想争取对小孩的抚养权,需要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比如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法官通常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故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此外,从双方的经济条件考察,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所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须收集优于女方抚养的条件以取得法官对你的支持,这是决定胜算有多少的前提。如有不清楚的,可以来电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