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商品按照合同07年6月30日交房,但是到现在为止不能交房。合同规定超过90天有权退房,退还所有房费和利息,还有违约金。现在按合同退房,发出书面通知书,一周内开发人员打来电话,说只退房,没有利息和违约金,说不接受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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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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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买房子者自身的原因退房的,不能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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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