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贷款半年的合同,半年里,信用社也没有向借款人追债(当时借款人有
偿还能力的),可在这4年里信用社对贷款的还款情况也没有告知过我,导致4
年后的今天,由纪检委找我谈话,要求我对这笔贷款负责,不然就对我进行纪
律处分,我马上咨询律师得知,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
(担保法第26条,超过2年的担保,没有告知担保人的),但纪检委说,不管
法律上有无责任,只要有担保行为,不过是曾经,还是现在,都要负责,不然
就对我进行纪律处分。事情就这么个事情,我就想问问到底是法律为大?还是
他们纪检委说的为大?难道法律认定我免责任了,纪检委还能要求我对此事负
责?我很郁闷。